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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知識解答

                長期租賃合同印花稅的三個爭議問題

                文字:[大][中][小]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1/11/1     瀏覽次數: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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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案例:A公司將商鋪租賃給B公司,租期十年,每年租金由兩部分組成,第一部分為固定租金100萬元,第二部分為浮動租金,計算方法為B公司收入的5%。請問A公司印花稅如何繳納?

                  一、房屋租賃合同印花稅如何繳納?

                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》規定,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、船舶、飛機、機動車輛、機械、器具、設備等,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,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。

                  二、房屋租賃合同印花稅計算基數究竟是多少?

                  印花稅計算基礎通常為合同總金額,通常情況下這里的總金額應為不含增值稅的金額,如果合同中并未將不含稅金額單列,就要按照含稅總金額計算繳納增值稅。

                  本案例問題的爭議點在于兩點: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一,印花稅應按照每年度租金計算繳納還是十年總金額計算繳納?這個問題其實已經交代清楚,既然是合同總金額,當然應當按照十年總金額,而不是當年度租金計算;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,案例中的浮動租金部分如何計算,是否繳納?合同中明確表示總的租金由兩部分組成,當然包括100萬的固定租金和當年度收入5%的浮動租金,都要合并作為基數繳納印花稅。但浮動租金尚未發生,也無法準確計算,應該怎么辦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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